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投标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充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服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依法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招标人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关键事项中,要依法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招标人在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结果、中标结果、招标人提出的投诉(举报)等关键事项中,应提交集体决策书面材料。
(二)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招标人应依法开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资格审查方式与定标方法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三)实施招标计划公示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项目首次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招标计划在法定媒介公布,鼓励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提高招标项目的参与度与竞争度。
(四)优化资格审查办法。鼓励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五)落实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义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