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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出台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

2019年04月26日10:0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我市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职责作用,促进首都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监理单位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提高首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其政府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技术复杂程度,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阶段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要求。现场监理人员配备还应遵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岗位,必要时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于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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