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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2022年11月30日17:27 

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11月23日下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规定》在全国率先明确了居民自建房的定义。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3、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

4、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5、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6、居民自建房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此外,2022年6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启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的通知》,以及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内容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建设情况、管理情况、排查情况和整治情况。

排查人员主要通过手机APP端开展排查信息采集,使用前需在系统中分配排查员账号,用户首次登录系统应进行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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