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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 | 拟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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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2-04-08 15:28【

郑州市 | 拟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 | 拟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城建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4月6日—2022年5月6日

二、征求意见方式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邮箱 ajzxjsk808@163.com

联系人:史林,联系电话:0371-67176570。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 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出台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的政治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着力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扎实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链条和工作机制,健全“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地,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向主动加强 安全管理、主动开展风险管控、主动开展隐患整治转变,全面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分 管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建局主要负 责人任副主任,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 职、市城建局各班子成员、市城管局分管行政处罚的副职、各有关单位分管副职为成员。 

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 全生产的统筹协调、研究部署、督查检查、考核评比、信用管 理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负责日常工作。市城建局分管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建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 

三、重点任务

一是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开展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 对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确保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责任与能力三到位。

三是推进智慧监管。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进施工工地安全 生产智慧化监管,提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智慧化监管水平。 

四是坚持示范引领。开展省、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活动,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广力度。

五是健全信用体系。研究制定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通过信用约束惩戒失信企业,使失信者“网 上有名、脚下无路”,切实督促参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 

六是加强联合惩戒。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与建筑行业管理相结合,综合运用信用管理评价、“红黑榜”管理、AAA 企业 评选等措施,惩处安全管理工作不力、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建筑企业。 

七是加强执法协调。城建、城管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打通执法处罚中间环节,提高执法效率,形成闭环式管理。 

八是提升监督水平。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力量,定期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考核。 

四、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事项与范围 追究事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 中,依法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本意见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市应急管理部门通报为准。 

追究对象:一是负有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 人员。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监督部门及其主 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监督管理人员。三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监督管理人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 

1.一般事故责任追究 

对年度内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项目,责令施工企业(包括 总承包单位、负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下同)在事故发生地开发区、区县(市)内承担的在建项目全数停工整改;对停工整改 项目逐一进行生产安全条件核查,不合格的,依据《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提请发证部门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3个月;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分管负责人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并对其所属企业发警示函。 

年度内同一建设、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一 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的在建项目 全数停工整改;对停工整改项目逐一进行生产安全条件核查, 对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提请发证部门撤销原批准;由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发生企业法人实施约谈,事故发生 企业为央企的,向其公司总部进行通报;提请发证部门暂扣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 个月;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自第 2 起事故发生之日或通报之日起,停止 新承接项目 1 年。 

年度内同一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起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的,提请发证部门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 年;对 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自第 3 起事故发 生之日或通报之日起,停止新承接项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对 事故发生负有事故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提请发证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 个月。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 事故责任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提请发证部门停 止执业 3 个月。 

依据《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信用 管理办法》,对事故发生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建设、施 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建筑起重设备产权、租赁、使 用、安拆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总监 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从业人员等的安全生产履职工作信用信息进行计分管理,并依 据失信情况实施信用评价与惩戒。

2.较大事故责任追究 

年度内项目发生 1 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项目建 设、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的在建项目全数停工整 改;对停工项目逐一进行生产安全条件核查,对建设、施工、 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三条,提请发证部门撤销原批准;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事故发生企业法人实施约谈,事故发生企业为央企的,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约谈情况向其公司总部进行通报;提 请发证部门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 年,对于情节严 重、影响较大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通报之 日起,停止新承接项目 2 年。

年度内同一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 内发生 2 起较大安全事故的,提请发证部门暂扣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 2 年,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自第 2 起事故发生之日或通报之日起,停止新承接项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对 较大事故发生负有事故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提请发证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合格证 1 年。依据《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事 故责任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提请发证部门停止执业 6 个月。 

依据《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信用 管理办法》,对事故发生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建设、施 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建筑起重设备产权、租赁、使 用、安拆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总监 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 从业人员等的安全生产履职工作信用信息进行计分管理,并依 据失信情况实施信用评价与惩戒。 

3.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发 生重大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发生特别重大事 故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负有 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追责,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对建筑业企业同一项目年度内被两次书面责令停止施工, 或建筑业企业年度内在同一区县(市)内两个项目被书面责令 停止施工,被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 业、项目被属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书面停工整改或移 交行政处罚,市级及以上专项检查中发现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的;企业、项目不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规定,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责令其停工整改,生产经营 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采取以下 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在全市范围内承担的在建项目全数停工 排查整改;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3)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提 请发证部门停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 6 个月; 

(4)责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脱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5)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移交行政处罚。给予拘留的行政 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5.奖惩结合 

上述责任人的各类责任追究自通报之日起计算,在各类证 书暂扣、停止执业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将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郑州市建筑施工安 全信用评价纳入郑州市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 度,完善统一适用、移送共享诚信建设机制。 

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取消该企业、项目和相关责任人参加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建筑业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事项,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 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 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批准。 

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与建筑行业管理相结合,对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完善、信用佳、上“红榜”的企业,在 AAA 企业评选推优、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评选、年度安全 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等方面优先推荐。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监督部门和人员 的责任追究

1.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年度内监督范围项目发生 1 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 监督员、科室负责人停发当月绩效,当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 次,科室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 

年度内受监项目发生 2 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督 员、科室负责人停发当季度绩效,当季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 次。对科室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分管领导作出深刻检查。 

年度内受监项目发生 3 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 目监督员、科室负责人停发半年绩效,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等次。分管领导停发当月绩效,给予约谈通报。

2.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年度内受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各 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 

3.激励担当作为 

健全严格监督、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有效激 励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机制。定期组织城乡建设、安监部门优 秀干部交流任职。关注支持安全监管人员成长,给予安监部门 优秀同志成长空间,依法依规适当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待遇,及 时调整不适合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营造干事担当工作氛围, 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水平。 

4.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根据《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十三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 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2)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 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 的; 

(3)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4)因不可抗力、意外导致人身伤亡的; 

(5)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属地政府和人员的责 任追究 

1.对属地政府实行挂牌管理。

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 业委员会按照郑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依据市委、 市政府要求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对各开发区管 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红、黄”两类进行挂牌。 

红牌标准:各开发区、区县(市)监管项目年度内发生 1 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各开发区、区县(市)监管项 目年度内连续发生 3 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各开发区、区县 (市)监管项目 3 个月内连续发生 2 起一般事故。黄牌标准:各开发区、区县(市)监管项目年度内发生 2 起一般事故。

挂牌与摘牌。红牌挂牌期限为半年,黄牌挂牌期限为 3 个 月。挂牌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本辖 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补短板、强 弱项,把杜绝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挂牌单位需 向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提交摘牌申请及工作自 查自纠报告,由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研究后决 定是否摘牌。

动态督导。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对列入红 牌、黄牌的单位实行动态督导,列入红牌督导的单位每半月、 列入黄牌督导的单位每月向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 会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到期仍未能摘牌的单位,在年终考核 期间,严格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 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严格落实履职评定与安全 生产绩效挂钩,同时取消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2.属地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各开发区、区县(市) 监管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 管负责人、监督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监督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和相关规 定,由各开发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 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增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抓好 部署落实。

(二)细化方案措施。各辖区各单位要按照加强全市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重点任务和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建立风险隐患整治和制度措施“两个 清单”,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形势稳定。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加强动态核查和过程检查,开展 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切实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 效,尤其对发生过事故的企业和项目重点开展督导检查,强化 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

(四)严肃责任追究。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联 合惩戒、挂牌督办等措施,对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敷衍塞责、 失职失责,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 肃追究问责。

本方案由郑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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