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招标的项目谁来管?政府采购的监管者去哪了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记者会上曾说,要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然而,这样的便利,作为投标人的新成海物业公司却并没有享受到,在该企业参与的海口市帝和华庭物业服务公开招标项目中,新成海公司认为两次招投标过程均存在违规行为,遂写下投诉函进行投诉。
可让新成海物业公司意外的是,5天跑了6个单位,但这一纸投诉函却仍未送出。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琼山区住房保障中心等6个部门和单位纷纷表示,“不在管辖权限及范围内”、“无监管职能”……
是什么原因让6个部门都纷纷使出拒绝三连呢?
在投诉函中,新成海公司对以下几点提出了质疑:
1、评标专家抽取不合规
业委会的两次招标方案中均明确“评标委员会由5-7人组成,均从海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此外,海口市住建部在《关于物业管理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相关工作的通知》海住建业 [2018]73 号中要求,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政务中心管理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否则评标无效。
然而,新成海公司得知,业委会两次所找的评标专家尽管是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但并非从海南省政务中心窗口随机抽取。
2、专家评标中途离席
新成海公司称,在第一次公开招标中,“一专家评委在招标过程中随意接电话后,离场一去不回,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同时,业委会以“定价标准出现问题”为由,中途随意叫停评标。
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回应称:该项目的招标流程合法合规。同时,这一项目并非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而只有政府资金项目才能从政务中心抽取专家。
那么,这6个部门又是怎么说的呢?
海南省住建厅招标办:受理投诉范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及相关设计、监理服务招标,小区物业服务不在责任范围。
省政务中心:该项目不属于财政资金,不在省交易平台开标,虽然专家是省综合评标库的人,但不是从政务中心的平台抽取,不属于监管范围。
海口市住建局: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在业主大会,按照《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已下放至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该项目应由琼山区住保中心监管,因此不在法定职责内。
琼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对小区招投标活动没有监管职责,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也不归区住保中心监管。区住保中心与街道办可以对调查认定进行协助,但无权监管招投标活动。
琼山区凤翔街道办:海南省自有资金招投标的监管方是省政务中心和住建部门办公室,招投标问题已经超过街道办和琼山区住保中心的职能范围了,应由省、市住建相应的招投标部门负责监管。
海南省招投标协会:可以提供场地的监控视频和音频,协助相关部门调查,但协会对于业委会招标没有监管或处罚的权利,也无权认定或否认业委会的招标结果。
6个部门都声称自己无权监管,那么问题出在哪儿?
权限职责划分不明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招标的项目通常有三类,第一类是工程建设项目,第二类是政府采购项目,第三类是机电产品国际采购,而这三类项目也必须在资金来源、预算金额等多个因素上满足相应标准才必须招标。
因此,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资金由业主自筹,业主有权通过任意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但如果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则必须受《招标投标法》约束,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而在2005年颁布的《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从这一规定来看,海口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作为市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而在海口市2014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中,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等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备案”,下放权限给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显然,区住保中心并不认为,物业选聘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属于重大事项备案,两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以至于出现监管断层。
专家抽取规定不一
根据海口市住建部在《关于物业管理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相关工作的通知》(海住建业 [2018]73 号),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专家应当从省政务中心管理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然而,在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的《招标投标办事服务指南》中,只抽取评标专家的登记材料仅有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两类,业主自筹资金的小区物业服务招标不在其列。
就是说,除了政府采购项目与工程建设项目,省政务中心并没有对其他招标项目开放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抽取渠道,该项目的评标专家如何抽取而来,不得而知。而海口市这一规定是否与省政务中心达成一致,也无法确定。
且不论投标人的投诉是否成立,但投诉函都无法送出,折射出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的重重隐患。
其一,对于自愿招标的项目,既要求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又未能明确相对应的行政监管部门,以至于即便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人往往面临质疑无效、投诉无门的局面,法律法规成一纸空文,这在企业招标中更为明显。
其二,对招投标活动及其主体实行多头监管,导致最终无人监管。在案例中,市级行政部门将监督权下放至区级部门,而区级部门即便具有招投标活动监管权,但显然缺乏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行为约束机制与权限。
此外,市、区两级职责划分不明,因此出现监管断层与空白,竟自2014年起从未被纠正,期间有多少同类项目是否合法合规,无人知晓。
在海口市住建局的网站上,对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释义是:
而价值规律与市场竞争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招投标行为又是否规范有序,又由谁来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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