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所在地进行招投标,之前的政府采购程序无效吗?
省财政资金在市里建设一个工程项目,到项目所在地住建局办理建设手续时被告知没有进行招投标,该项目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已经走了政府采购程序,但是在住建局办理手续是不认可,认为应该属地管理,在项目所在地进行招投标,之前的政府采购程序是无效的,这种情况怎么办?
讲解: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首先应该判断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如果采购人是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则属于政府采购;如果采购人是企业,即使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也不属于政府采购。
其次,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无论该工程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属于住建部门监管的项目,应当按照属地住建部门的监管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所以,如果该工程项目仅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操作,甚至未依法进行招标,应当及时进行纠正,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及属地住建局的监管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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