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采购需求管理“五大亮点”
随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不断推进,财政部近期发布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较于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本次出台的《办法》对采购需求管理措施要求更加细化,突出了采购需求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龙头”地位。认真学习《办法》后,笔者总结了以下五个亮点内容,以飨读者。
第一,明确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采购人负有主体责任,主管预算部门负有指导责任(《办法》第五条)。此前财政部出台的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虽然明确提出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但没有明确主体责任的相关表述。在实践中,采购单位的内控制度在需求管理方面的控制措施基本缺失或流于形式,主要原因是采购人相关方面专业人员数量、水平不足,但一些规模较大的单位才具备采购管理专职岗位,能够形成一定的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但在一些人员编制较少的机关单位,常见的情形则是,一人身兼数职,采购管理、监管力量薄弱。《办法》中关于需求管理责任的规定强化了采购人和主管预算部门的责任,促使采购单位健全采购需求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加强相关制度的执行监督工作,切实对本单位采购需求编制质量负起责任。
第二,明确采购需求技术、商务要求的范围,对技术、商务要求的定义、内容进行了解释(《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弥补现行采购项目执行中评审标准、评审因素设定的一些漏洞,在实践中,由于采购需求调研不充分、不细致等原因,经常出现对采购标的物功能、参数等指标或要求不完善,在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不具备的条件下进行采购的案例。还有的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评审因素的设置与采购需求(采购标的物)不直接相关,大量分值、权重留给了供应商的自身条件和履约能力,脱离了“物有所值”的采购原则。笔者认为,《办法》的此项规定即是对上述不合理现象的纠正和规范。
第三,为采购需求调查提供相关工作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标的物来说,供应商是最了解市场行情、价格信息的,此类采购的需求编制离不开征询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现行的采购需求编制工作容易进入两个误区,一是采购人规避廉政风险,照抄类似项目需求,不进行市场调研;二是偏听偏信,只征询较少数量供应商的意见,导致采购需求中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办法》关于需求调查的规定为采购人进行采购需求调查的范围和工作方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采购人提供了相关工作依据。另外,《办法》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对采购需求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这进一步压实了采购人和主管预算单位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风险管控的责任,也提出了重点审查项目的范围。
第四,提出了履约验收方案要求(《办法》第二十四条)。履约验收是和采购需求编制同等重要的工作环节,直接影响采购效果。笔者认为,未来针对履约验收管理,相关部门也要单独订立规范性文件进行配套。《办法》中要求的“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是未来该项工作开展的核心内容。
第五,提高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要求(《办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提升是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赋予了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需求编制工作的权利。如前所述,采购人在专业人员数量、水平上较为局限,可以预见,《办法》的许多具体执行工作将落在采购代理机构的肩上。然而,目前大多数代理机构的工作水平仍停留在流程化服务上,在采购需求编制方面仍有欠缺,《办法》的一系列规定无疑对现有代理机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机遇与挑战并存,这也为那些专业化、质量高的代理机构赢得市场提供了政策支持。
综上所述,《办法》的出台是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其对采购人、主管预算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各当事人尽快跟上政策要求。尤其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讲,提供专业化服务是生存的根本,需在管理、人员、服务标准等方面尽快调整、迎难而上,方可在未来的采购代理市场中获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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