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招标文件禁止包含这些内容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160号),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建市[2015]140号文件的落实情况,其中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情形成为检查的重点,具体内容如下: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小编看了上述九大条款,发现招标领域将会是重灾区,超额超期扣押投标人的保证金,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在本地设有分支机构,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具有业绩或奖项,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加开标等等情况屡见不鲜。
有明目张胆的,也有遮遮掩掩的。有的招标文件中打擦边球,既然不允许法定代表人到场,那招标文件就要求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到场开标,美其名曰考察项目经理实力;既然不允许将分支机构作为准入条件,那招标文件就把本地区有分支机构作为加分条件,美其名曰服务保障。
小编认为上述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都属于变相妨碍公平竞争,为外地企业跨省承揽业务设置障碍。考察项目经理可以在评标办法中列明,是依据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还是类似项目业绩,通常也只有设计类项目需要项目负责人到场讲标。服务保障可用具体指标在合同中明确,比如响应时间是多少,响应人数需要几人,即使需要本地化服务也可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当地派驻相应人员提供不间断服务,而无须强调必须有分支机构。
破除地区市场垄断,建设统一、公平、开放的全国市场一直是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的任务,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此次住建部开展专项检查,说说明建市[2015]140号文件的落实程度还有待加强。去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目的也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无论是政府有关部门,还是市场有关主体都是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方,都应该在法律和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最终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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