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的内容原来是这10点
在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是很常见的环节之一,招标人需要专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参加投标的企业或单位的承包能力.资格资质.业绩.财务等多方面进行审查,为最终确定中标人提供参考依据。因此,在今天的文章为大家带来了一些资格预审必备的知识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招投标的资格预审,审的是什么?有以下10点内容。
第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是否与招标项目一致,执照期限是否有效。这包括公司名称.营业范围和法定代表人三项内容。营业执照的信息应该保持一致,不能出现假冒的情况。
第二、企业资质等级和生产许可。
施工和服务企业资质的专业范围和等级是否满足资格条件要求,货物生产供应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供应许可证.产品强制认证等证明文件。
第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范围是否与招标项目一致,执证期限是否有效。
第四、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
认证范围是否与招标项目一致,证书有效期限是否涵盖投标截止时间。
第五、财务状况。
审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银行授信额度。
第六、类似项目业绩
申请人提供招标人约定年限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正在施I或生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七、信誉。
根据申请人近年来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情况.质量和安全事故.合同履约情况以及银行资信,判断其是否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
第八、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
审查项目经理和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履历.任职.类似业绩.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评定其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能力要求。
第九、联合体申请人。
评审联合体协议中联合体牵头人与其他成员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联合体投标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联合体各方有无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同一标段的投标。
第十、其他。
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特别注意是否存在申请人的限制情形
招投标“资格预审”流程时间期限都有哪些?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曰。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10日内
《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接下来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整理的资格预审问答实务,来看看资格预审会有哪些问题?这些问题或许你也遇到过,看看专家是如何解答的吧。
竞谈项目进行资格性审查时,供应商能否现场补充材料?
不可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招投标中资格预审到底有存在的必要吗?
资格审查是招投标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审查方式通常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资格预审在早先的招标中产生了良好的效益,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加之电子化招投标的广泛应用,其缺点日益明显,比如潜在投标人不足造成的竞争不够充分.通过故意设置门槛来排斥潜在投标人.整个公开招标时间过长等等,特别是由于其自身程序上的问题业已成为串标.围标的常用手段。这些情况的出现,不得不使我们重新认识资格预审方式并作出一些改变。
鉴于当前电子化招投标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成功应用以及带来的前所未有的革命性改变,招投标专家认为“资格预审”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改革推进:
一是逐步取消资格预审制度。基于电子化招投标技术的不断成熟进步.招投标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可以逐步取消使用资格预审方式,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全面使用资格后审方式,切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招投标环境。
二是可以实行政府批准制度,严格限制资格预审方式使用。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不行进资格预审,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需经政府批准。“资格后审”是常态,“资格预审”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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