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中性”,坚决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
近日,总理在报告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时明确指出: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政府采购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
在政府采购中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说到底,就是要破除不合理的门槛,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竞争中性原则,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有力武器之一。
国际上通行的“竞争中性原则”是指,任何企业不因所有权不同而处于有利或不利的地位。
在我国,根据所有制不同,企业可分为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企业等多种形式。其中,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由政府出资建立,在综合实力、企业信用、信息获取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都有民营企业无法与之匹敌的优势,只有降低国企的特殊地位,才能引导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入同一跑道,实现“竞争中性”。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与一般采购方式不完全相同,在“公平”的体现上也就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竞争的方式。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多为中小微企业,一般的市场竞争方式可能会导致中小微企业不能真正地平等竞争,也就不能达到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的目的。因而,在要素获取、市场准入许可等方面为不同所有制的供应商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仅仅是第一步,如何增强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力,依旧是接下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点。
在本次两会上,财政部就“今年的财税政策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答记者问时回复:财政部拟于和相关部门一道,对现有的一些办法作出调整。比如,通过办法调整,规定政府部门预算中,至少留30%的额度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同样的服务、同样的货物,要面对中小企业,通过设定一定额度来强化这种导向。再者,对小微企业参与采购竞争时给予价格扣除政策,让它有竞争能力。
另外,天津市财政局也制定了关于“政府定向支持中小企业”的实施细则,明确:
1、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3、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联合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应当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政采市场一直存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形式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的潜规则问题。在目前政府下大气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背景下,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对各类企业平等对待,并辅以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手段,有助于消除民企焦虑,增强民企发展信心,有利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提升政采市场竞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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