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2014年10月08日 13:03 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此,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有何新的变化和要求?
答: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将会带来三点变化:第一,财政部门将取消对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自2014年8月31日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将不再需要资格证书,已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乙级资格证书自动失效,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将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第二,财政部门将对代理机构实行网上登记管理。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和便于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代理机构网上登记管理实行“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办法。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建设新的代理机构管理系统,新系统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届时,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均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政府采购省级分网站(相关网址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进行网上登记。第三,财政部门将对代理机构实行“宽进严管”。目前,财政部正在按照国务院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要求,研究制定代理机构具体管理办法。一是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规范采购代理行为。二是加快组建行业协会,依靠行业自律管理,强化代理机购的社会公德意识。三是制定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评价方法和标准,积极开展行业评价,并打破地区行业保护,形成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评价信息的互认共享。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网上登记信息包括哪些内容?自愿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需要完成哪些工作?
答:网上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自愿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需要完成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分网站在线填写上述登记信息;二是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需要说明的是,登记信息和上传资料均应由代理机构自行完成,包括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也应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代理机构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有意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老代理机构有何政策衔接安排?
答:这实际上包含了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网上登记系统开通前两个层面的政策衔接问题,一是系统建设期间如何保障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的正当权益,二是如何不损害原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已申报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的权益。对于第一个层面的衔接,《通知》规定2015年1月1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以携带网上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完成纸质登记后即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对于第二个层面的衔接,《通知》规定截止2014年8月31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已接受申请但尚未完成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视同已经完成纸质登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相关业务。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财政部门是否还对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出现代理机构登记资料造假情形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代理机构不再提出任何资格条件,不做任何事前审核。对于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系统将自动将其名称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授予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对于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要求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现场为其开通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仍然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为防止代理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登记,《通知》规定:一是将代理机构所有登记信息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引入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二是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可以向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对于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代理机构,其名称将被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予以公告。需要提请代理机构注意的是,为了方便社会监督,《通知》规定2015年1月31日前,仅完成纸质登记和视同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均应当补充完成网上登记。
问:资格认定取消以后,采购人如何选择代理机构?
答:自即日起,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公告已完成纸质和视同完成纸质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采购人可以在名单中选择代理机构。据统计,目前此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3000多家,已经可以基本满足政府采购相关代理业务的需要,资格认定取消不会影响相关业务的开展。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有何新的变化和要求?
答: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将会带来三点变化:第一,财政部门将取消对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自2014年8月31日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将不再需要资格证书,已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乙级资格证书自动失效,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将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第二,财政部门将对代理机构实行网上登记管理。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和便于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代理机构网上登记管理实行“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办法。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建设新的代理机构管理系统,新系统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届时,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均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政府采购省级分网站(相关网址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进行网上登记。第三,财政部门将对代理机构实行“宽进严管”。目前,财政部正在按照国务院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要求,研究制定代理机构具体管理办法。一是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规范采购代理行为。二是加快组建行业协会,依靠行业自律管理,强化代理机购的社会公德意识。三是制定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评价方法和标准,积极开展行业评价,并打破地区行业保护,形成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评价信息的互认共享。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网上登记信息包括哪些内容?自愿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需要完成哪些工作?
答:网上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自愿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需要完成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分网站在线填写上述登记信息;二是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需要说明的是,登记信息和上传资料均应由代理机构自行完成,包括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也应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代理机构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有意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老代理机构有何政策衔接安排?
答:这实际上包含了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网上登记系统开通前两个层面的政策衔接问题,一是系统建设期间如何保障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的正当权益,二是如何不损害原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已申报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的权益。对于第一个层面的衔接,《通知》规定2015年1月1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以携带网上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完成纸质登记后即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对于第二个层面的衔接,《通知》规定截止2014年8月31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已接受申请但尚未完成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视同已经完成纸质登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相关业务。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财政部门是否还对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出现代理机构登记资料造假情形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代理机构不再提出任何资格条件,不做任何事前审核。对于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系统将自动将其名称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授予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对于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要求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现场为其开通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仍然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为防止代理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登记,《通知》规定:一是将代理机构所有登记信息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引入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二是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可以向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对于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代理机构,其名称将被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予以公告。需要提请代理机构注意的是,为了方便社会监督,《通知》规定2015年1月31日前,仅完成纸质登记和视同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均应当补充完成网上登记。
问:资格认定取消以后,采购人如何选择代理机构?
答:自即日起,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公告已完成纸质和视同完成纸质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采购人可以在名单中选择代理机构。据统计,目前此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3000多家,已经可以基本满足政府采购相关代理业务的需要,资格认定取消不会影响相关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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