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无效?看看是不是因为这些导致的!
施工企业在招投标环节,遇到合适的项目已是不易,若是因为投标无效而错失良机,那就不值得了。下面分析一下投标无效的几种情况,以及如何规避。
一、开标环节
在开评标现场,经常发生因供应商标书被拒收或被判定为无效标书而导致项目废标的情形,在开标环节,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拒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携带身份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授权代表的身份确认方面,通常要求在投标文件内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开标前提供身份证(有的工程项目同时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予以确认,但有的供应商因疏忽未携带身份证,或提供的证明无效,从而导致投标文件被拒收。
2、供应商因故迟到。
实践中,经常有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刚过时抱着标书匆忙赶到会场。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按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迟到的投标文书将被视为废标。
3、供应商更换单位名称递交投标文件。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的单位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的报名单位名称不一致,且没有提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许多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一些供应商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购买了招标文件,就可以随便以一个单位或者代理商的名义参加投标。
而实际上,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报名时相一致,如有变更必须在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或到工商部门开具单位名称更正证明。
4、其他情形。
供应商的招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标书时应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应及时告知供应商在现场弥补这一缺陷;供应商保证金交纳情况不符合要求,如未到达指定账户、现场递交的保证金票据单位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符等。
二、评标环节
在评标环节,评委会对投标文件判定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提交的营业执照无效。
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涵盖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内容,或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质检报告的,供应商未提供、提供的质检报告期限不符合要求、质检报告中的技术参数检测值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或者提供质检报告与所投产品不符等。
3、代理商参加投标时提供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无效。
如制造商所盖印章为合同专用章或为销售部印章等,或投标产品与授权书不符等。
4、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导致资格审查不能通过。
5、投标文件签署不符合要求。
如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未签字或盖章;工程投标文件报价封面,造价人员未签字并盖专用章。
6、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造成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如交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不符合;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设备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或复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导致评委会无法比较和评审;开标一览表大写金额与明细报价汇总不一致等。
7、要求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全或提供的样品质地、规格明显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不一致。
8、供应商对当前的政府采购政策把握不足。
如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在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建设工程类项目中,投标人所投工程施工人工工日单价低于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未执行新的费率标准、预备金等暂列金额未计入投标报价内或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等。
此外,还有供应商因串通投标而导致项目废标,如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三、特别注意
项目废标往往需要重新发布公告,重新组织开评标工作,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当事人来说,无疑将浪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及时间。作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必要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
1、招标文件编制要规范、准确,不得任意提高标准,对货物类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不得具有针对性,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实际需要相适应。
招标文件应清晰罗列资格证明文件,字体加粗,以对供应商起明示作用。此外,在招标文件前言最好加上“投标注意事项”字样,提醒供应商认真检查资格证明文件和注意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等内容。
2、供应商报名环节,对于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竞争不够充分的项目,应要求供应商在报名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这一做法并非为了限制供应商报名,而是提前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如果资格证明文件有瑕疵或者不符合要求,报名受理人员要及时告知供应商。
3、对可能引起废标的情形做出预判,在开标前一二天与报名供应商沟通,要求供应商进行自检。
如落实保证金交纳情况,核实供应商名称等。
4、评标环节,应要求评审专家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客观公正,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被审查无效,应及时告知供应商,说明原因让其心服口服,避免引起质疑和投诉,同时让供应商“吃一堑,长一智”,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
下一篇: 造价事务所:关于工程结算,那些... 上一篇: 招标代理公司:13步掌握完整招...
相关资讯
- 陕西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
- 浙江: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 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的通知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 上海市全面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深化应用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161号(财税金融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
- 浙江嘉兴:10月14日起,中标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每天必须人脸考勤!
- 四川: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措施
同类文章排行
- 广西: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 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广州市住建局:广州市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场检验参考指南
-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房产测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西安市住建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