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是投标人的下属独立法人,这样可以投标吗?
本月主题为招标代理机构那些事,如招标代理易犯的违法违规行为、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责任的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常见的业务问题等。如果您有好的见解,欢迎投稿~
问题:
关于设备采购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属于投标单位的下属独立法人公司,这样可以投标吗?
讲解:
法律并没有因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不得参加投标的禁止性规定,该投标单位是否可以参加投标,取决于招标项目的属性以及招标文件的具体约定。
如果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设备国内招标,则该投标单位不能参加投标;其他设备招标项目,包括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备招标,或者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设备国际招标,或者政府采购项目设备招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规定此类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则该投标单位可以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如果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设备国内招标,招标人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该标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因此,该投标单位因属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母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关系,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不能参加投标。
如果该项目属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备招标,法规没有强制使用国家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而如果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设备招标,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因此,招标人如果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存在此类利害关系的投标人需要回避,则该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
如果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设备国际招标,虽然商务部1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但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试行)(2014年版)》并未规定存在此类利害关系的投标人需要回避,因此该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因此,即使该投标单位可以参加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亦不能对该投标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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