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价税分离法消除增值税影响报价可比性
价税分离法消除增值税影响报价可比性
1.价税分离法的核心是以不含税价作为可比价格。
例如,采购一批货物,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报价同是1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报价中的增值税额不可抵扣,成本是100万元,一般纳税人的税率17%,可抵扣14.53万元的进项税额,成本是85.47万元,价税分离后招标人很容易根据成本选择一般纳税人。实务中价税分离法常见的具体做法有:要求投标人在报价中明确投标总价、不含税价、税率,评审时以不含税价计算价格得分;或者在预算限价、投标报价、价格评审时按照不含税口径,在招标文件中预估税率,中标后将可抵扣的增值税直接计入签约的合同总价;又或者要求投标报价统一含税或不含税价,但是规定中标人需按招标人指定的最高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价税分离法的原理。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招标人而言,在其经营活动中,既会发生销售业务,又会发生购买业务,因此,招标人都会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招标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价税分离法认为,会计准则要求以不含税价对采购成本进行核算,进项税额作为价外税不计入招标人的成本,投标人报价中的增值税作为招标人的进项税额抵扣以后,结果未造成招标人现金流出,因此,不含税价用于报价比较或价格评审具有可比性。
3.价税分离法的缺陷。
不含税价是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价税分离法以不含税价作为可比价格,本意是试图以成本为可比因素进行比价。但是,除了缴纳增值税会影响成本,还有一些需要缴纳的税费是由增值税引起的,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些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础计算缴纳。此外,少缴增值税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也都会造成招标人的现金流出,价税分离法并未对这些成本影响因素加以考虑,因此,不含税价的可比性无疑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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