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中“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内容须进行公告吗?
案情回顾
某单位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就一批X光机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因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投标供应商A认为该项目的废标理由不合理,并提起质疑。供应商A提出,其一,该项目评标结果公告没有明确哪几家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导致了废标;其二,评标结果公告也没有明确投标人有哪些具体条款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中心就其质疑作出答复,供应商A对答复不满,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经调查核实,财政部门认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名单和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原因,均不属于评标结果公告范围,驳回供应商A的投诉。
问题提出
1.公司投标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内容,须在评标结果中进行公告吗?
2.公司评标结果公告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专家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当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予废标。《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包括采购项目信息,即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监管处罚信息,即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指出:“在评标结果公告中,废标原因是可以说明的,但是‘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具体原因和未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名单并不在公告范围之内。”他进一步分析,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关于“实质性响应”作了明确规定,其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具体说来,其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公告信息,主要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第十五条要求对资格预审相关材料进行公告,但均未涉及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及未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表示,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未实质性响应”属于“符合性审查”的一种结果,而不是资格审查。根据87号令等现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符合性审查结果没有明确被列入应当依法公告或者直接向相关供应商披露的信息范围。因此,投标供应商要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中标公告或项目评标结果公告中公开或者告知其“未实质性响应”的原因,于法无据。当然,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实现阳光采购,是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方向。目前,少数地方在评标结果公开方面已经走在了法规的前面,对于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投标无效原因等,也通过中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或者书面通知相关供应商。
“根据87号令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因为相关法律条文没有对‘未实质性响应’作出公告说明,投标供应商在哪些方面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哪些供应商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均不在信息公开范围内。”政府采购专家张旭东同样认为。
法规链接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二)公开范围及主体
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五十条公司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六十九条公司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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