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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发承包及分包市场行为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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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4-06-21 10:49【

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发承包及分包市场行为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jpg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标后不履约等违法行为,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发承包行为

建筑工程商品住宅项目办理发包登记时,应将该项目施工图或预算书所有施工内容全部一次性发包给总承包单位,不得漏项。除钢结构专业工程除以外,商品住宅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装饰装修、防水防腐、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外墙保温、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建筑节能、电梯等专业工程应纳入总承包范围,钢结构专业工程除外。小区红线以内道路、雨污水管网、绿化等附属配套工程原则上纳入总承包范围。附属配套设计未成熟的专业工程可以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或由发包人和总包单位联合招标;不属于依法招标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单位独立承建或者依法实施分包。

二、推动招标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并将到场和答辩情况列入评审内容。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重点内容组织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三、严禁借用资质及挂靠人员投标

投标文件拟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须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上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在项目开工前由中标企业在项目开工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且不得低于投标承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通过徐州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录入上述人员信息。人员数量需满足《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标准》(DB32/T4281-2022)要求。

四、严格工程分包和资金管理

严禁工程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及资金日常管理的具体要求。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与中标单位、银行签订工程款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建设资金按合同要求用于本工程项目,并监督资金流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方对总承包合同约定以外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分包,须报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工程合法性进行审核。

五、推动分包单位信息化管理

在我市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务的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企业资质、法人、管理人员等信息,方可在徐州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业相关活动。建筑工程项目专业承包、分包合同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通过徐州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录入归集监理单位负责通过系统对项目所有分包单位资质、人员配备、施工方案、合同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归集的分包合同不得作为业绩使用;发现发包给未经登记的分包单位、合同信息录入不及时或录入虚假等情形的,对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进行信用惩戒。

六、严格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

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到项目属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材料:

(一)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死亡的,变更时提供死亡证明文件;

(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长期重大疾病不能履行职责的(长期是指时间在3个月以上),变更时提供二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证明、具体住院证明、休养时间证明及医保住院支付资金流水等相关证明;

(三)辞职变更注册情形的,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辞职批准文件、停止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变更后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其注册企业是否注销或变更,如发现虚假材料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惩戒;

(四)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因涉嫌犯罪或判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等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因素情形的,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不到岗履职、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变更时应当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说明详细原因的变更证明文件;

(六)非因施工、监理单位原因,项目延期开工超过3个月或停工超过3个月的,解除或变更时提供属地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终止监督手续的证明材料。

七、加大线索排查和惩处力度

(一)强化建设及监理单位报告义务。建设及监理单位对工程款资金流向异常、项目管理人员非本单位职工等情况,应加强摸排分析,对涉嫌转包、违法分包的企业应当及时上报执法部门查处。对项目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未发现或发现不报告导致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有责人员将移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对于民营投资项目,将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并计入不良行为进行信用惩戒。

(二)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实名制平台系统,对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符、到岗率不足等情形实施系统预警并督促整改。加强强化与公、检、法系统对接,针对其办理的工程领域案件涉及的违法企业和人员信息数据进行交换互通,充分利用大数据,拓宽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信息来源渠道。

(三)加强线索查处力度。各县(市、区)区建设行政主管质安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时,应抽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工作情况,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与徐州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录入人员不一致且没有与施工单位无有社保关系的,可视为涉嫌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大检查,加大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抽查,严厉打击建筑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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