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格中是否可要求企业净资产?
问题: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净资产值不低于本项目标段最高限价的70%,是否可行?
回答:
作为资格准入条件,建议取消企业净资产金额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将企业净资产值等财务指标作为资格预审的评审因素,或是资格后审的评审因素,由经济专家来判定企业财务状况及量化打分。
理由:(1)极有可能导致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使用导致违法上位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笔者理解净资产值作为资格条件量化设置的初衷为确保中标人履约与降低招标人的风险。但单一的净资产值指标无法反应企业财务状况,即无法准确判断其履约能力。降低招标人风险的措施很多,在合同签订前的招标阶段,可以考察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在合同签订中,可以设置履约保证金、违约条款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动态监控,扣留质保金等等。
(3)财务审计报告有其时效性,在审计报告完成后至投标报名期间,企业财务状况完全可能发生改变,从最不利状况分析,可能转移资产,甚至出现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履约能力急剧下降的情况。即使是一个财会专业人士,也无法仅从其所提供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看出端倪,因此此报告不能作为判定企业财务状况的依据,即无法绝对判定其履约能力强弱。
(4)如将企业净资产值作为资格条件,则势必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来审查投标人在报名期间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净资产值仅是财务评价的一个指标,不能完全反应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财会专业能力不一,仅根据投标人报名期间提供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必能综合、客观地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不排除企业净资产符合不低于“最高限价70%”的条件,但是企业偿债能力、流动资金负荷比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运营能力等指标不利,导致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误断了企业实际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的可能性。况且,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甚至未必能准确识别投标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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