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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3月15号施行,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再要求另行提供用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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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2-03-07 13:57【

山东:3月15号施行,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再要求另行提供用地证明!

2月28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监管服务的通知》,明确:

1、优化施工许可办理程序

自2022年3月15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作为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不再要求另行提供。

实行“多诺合一”制度,对“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三个要件,由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可按要求一次性作出书面承诺。

2、推行施工许可公告牌制度

自2022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在项目门外醒目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示至竣工验收完成。

3、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

加快审批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实现电子证照全覆盖。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严格执法处罚,对下达的执法指令要跟踪落实到位,凡是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及时公开通报处罚结果。

对参与未批先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等主体,一律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推送至各级信用平台,在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予以差异化管理。

文件原文:

山东:3月15号施行,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再要求另行提供用地证明!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监管服务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设主体市场行为,推动全省建设项目开工落地,实现“开门稳”“开门红”。根据《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监管服务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优化施工许可办理程序

自2022年3月15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作为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由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不再要求另行提供。实行“多诺合一”制度,对“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三个要件,由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可按要求一次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推行施工许可公告牌制度

自2022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在项目门外醒目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示至竣工验收完成。公告牌内容应包括施工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以及施工许可证颁发、监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施工许可公告牌可以和项目概况公告牌、规划许可公告牌等合并设置。

三、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

各级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要求,健全审批系统有关功能,完善证书编号、二维码等编码规则,加快审批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实现电子证照全覆盖。各级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完善系统功能,做好审批系统和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对接工作,实现施工许可信息实时推送共享,企业前期已经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确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一体化平台、智慧住建、质量安全监管等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功能,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主动对社会公开,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要严格执法处罚,对下达的执法指令要跟踪落实到位,凡是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及时公开通报处罚结果。要把告知承诺事项纳入信用监管,对申请人不实承诺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要强化信用惩戒,对参与未批先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等主体,一律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推送至各级信用平台,在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予以差异化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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