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咨询机构:采购中评审标准设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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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采购中评审标准设置是否合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而资格预审文件中通常会约定“未参与资格预审的不得参与投标”,意味着PPP项目一般不允许资格后审。既然如此,那么在招标时,评审标准中就不应再设置超出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的资格条件范围。当然同一资格条件可以提出更高的标准作为加分内容,但如果加分比例过高,如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申请人某个时间起点以来承担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项目,那么如招标文件中要求满足上述资格得一分、如承担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得五分,就会导致未达到此要求的投标人很难在其它评审项目中拉回四分差距,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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