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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改委: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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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

黔发改法规〔2024〕29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预防和打击利用电子化手段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认定

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上传文件的IP地址信息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在同一工作场所上传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机器码信息均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计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查重分析,投标文件载明的联合体成员为同一法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以及出现错误内容异常一致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情况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利用电子化手段串通投标情形。

二、雷同电子投标文件处理

对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雷同,并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依法否决其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招标项目评审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推送至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的串通投标问题线索以及异议、投诉。

三、保障工作措施

(一)健全招标文件评标规则。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雷同情形及处理意见。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中《严重不良行为情形》第20项规定进行记录和责令改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招标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行为和评标委员会评审行为。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可结合本领域工作实际,出台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雷同性细化认定标准。

(二)完善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本领域招标项目评标评审要求,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电子辅助评标评审标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需要改造评标系统,加快完善电子辅助评标功能,并在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解密后及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提示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开展辅助评标系统操作培训,推动评标专家主动加强辅助评标结果运用。

(三)规范评标评审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起草评标报告时,应当将雷同情形、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情况和否决投标情况进行说明。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对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雷同性提示内容进行认定或者作出相应处理的,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和《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中《严重不良行为情形》第11项规定进行处理。

(四)依法加强监督。对经查实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依法对违法企业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串通投标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

本文件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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