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全国免费热线 400 183 0060
首页 » 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讯中心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广东省住建厅: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专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

广东省住建厅: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专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

文章出处:责任编辑:查看手机网址
扫一扫!广东省住建厅: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专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扫一扫!
人气:-发表时间:2024-06-25 09:38【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专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png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水务局,广州、佛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归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专业的专家入库、专业变更、续聘的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粤府办〔202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专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2024年8月1日起,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归口我厅管理专业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审核适用本标准。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14日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专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归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专业的专家入库、专业变更、续聘的审核工作,细化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评标评审专家入库终审标准,强化评标专家管理,提高专家评标质量,支持招标人组建与招标内容、项目特点匹配的评标委员会,更好发挥专家的决策支撑作用,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粤府办〔202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终审标准。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简称省专家库)中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类的评标评审专业进行归口管理。省专家库归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专业的专家入库、专业变更、续聘的终审,适用本终审标准。

第三条 入选省专家库的房屋市政工程类评标评审专家,应具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前款所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相关工作,具体指就职于具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的单位,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者参与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相关业务单位,并具体从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技术或管理等相关工作。“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相关工作满8年,且原则上入库、评标专业变更、续聘申请年度的近3年应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经历

第四条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房屋市政工程类评标评审专业有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施工等5个一级类别,一级类别下分若干个二级类别,二级类别下再分若干个三级类别(具体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为准)。一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同一一级类别下的若干三级类别评标评审专业。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工程建设行业相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所载或指向专业,应与所申请专业相一致或密切相关。

第六条 从事勘察、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可以申请勘察、设计类评标评审专业。从事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质量、技术、监理等管理工作的可以申请工程施工、监理类评标评审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可以申请工程造价类评标评审专业。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从业经历证明材料,应能真实有效的反映申请人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劳动(聘用)合同、职务任命书(如有)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聘任)关系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有就职单位与申请人的签字盖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和工作期限等内容。在现就职单位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不足8年的,还需提供与过往就职单位的劳动(聘任)关系证明材料。

(二)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缴费证明所载的缴费年限、时间段需与申请者在相关业务单位从事所申请专业相关领域工作年限、时间保持一致或符合相关规定。因退休等原因不需缴纳社保的,提供退休证明等合理合法解释材料。社保费用缴纳单位、就职单位、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存在不一致的,提供合法合理解释材料。

(三)就职单位具备从事相关业务资质资格的证明材料。具体指就职单位的资质证书、名录备案证书(仅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或营业执照等。在现就职单位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不足8年的,需提供过往相应就职单位具备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就职单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无资质资格要求的,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其他单位,可提供营业执照。就职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可不用提供。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与所申请的评标评审专业内容密切相关,有体现工程规模(如工程造价、面积、高度、跨度、结构形式、管径、道路长度、隧道长度、管线长度、处理能力等)的数据,能真实有效的反映申请者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和证明申请者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水平。鼓励申请人提交超过最低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其条件和审查专业已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审核并进行名单公布,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业绩,申请与其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业密切相关的勘察、设计类评标评审专业的,不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勘察类专业,所提交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能证明申请人以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相应专业负责人等负责人身份,参与不少于4项勘察合同金额50万元(或2项勘察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勘察管理。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勘察合同(有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等)、项目管理架构设置文件(或相关任命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下同)、勘察成果主要页(需有申请人的签字盖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

第十条 申请设计类专业,所提交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能证明申请人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相应专业负责人等负责人身份,参与不少于4项设计合同金额50万元(或2项设计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或设计管理。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设计合同、项目管理架构设置文件(或相关任命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成果主要页(需有申请人的签字盖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

第十一条 申请监理类专业的,所提交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能证明申请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全程参与不少于4项监理合同金额50万元(或2项监理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或建设管理。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监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管理架构设置文件(或相关任命书)、监理成果文件主要页(需有申请人的签字)、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造价类专业的,所提交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能证明申请人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单位的项目造价负责人、相关专业造价负责人等负责人身份,参与不少于4项工程造价编制(或审核)金额5000千万元(或2项工程造价编制(或审核)金额1亿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制、审核。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程造价服务合同或相关工程造价编审委托(申请)文件(自行编制免提供)、项目管理架构设置文件或任命书(如有)、造价成果主要页(概算报告、预算报告、招标控制价文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等,需有申请人的签字盖章及编审金额)等。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施工类专业,所提交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能证明申请人以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等负责人身份,或者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全程参与不少于4项施工合同金额2000万元(或2项施工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或建设管理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管理架构设置文件(或相关任命书)、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人提交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可按如下要求调整:

(一)申请人的业绩项目获得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指国家部委指导的协会)、省级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科技、质量、安全、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施工类奖项的,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证明可以只提供该获奖项目业绩

(二)申请人取得国家不分级别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8年以上,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8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只提供一项相关专业的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证明

(三)申请人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并任勘察、设计、监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除外)的技术负责人两年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证明可调整为提供以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证明材料(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对应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证明任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五条 鼓励申请人在申请时一并提供其他能证明自身专业能力的工程项目获奖、个人获奖、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发明专利、主持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编制标准规范等奖项荣誉成绩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专业技术能力、从业经历、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不满足本终审标准第三至第十四条要求的,存在其他不满足入选省专家库基本条件或者被依法依规取消专家资格、禁止入库情形的,其省专家库入库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本终审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释。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6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