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同时收取?
问题:
某施工标的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 须向招标人交纳10%的履约保证金;同时规定招标人在向中标人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直至缺陷责任期满为止,请问:工程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同时预留?
回答:
不可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该文件同时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此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六条也明文规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就本例而言,建设单位如需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应在工程施工履约完毕退还履约保证金后,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此外, 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建质(2017) 138号文规定,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本例招标人设置了5%的质保金,违反了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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