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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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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5-11-10 17: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8 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2.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附表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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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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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1、表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未列入本表中的其他专业工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程类别中划分等级。
   3、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人防工程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有丙级。


  2.企业初次申请监理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吗?


  答: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只能从专业乙级及以下开始。但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


  答:不可以。企业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后,方有资格申请综合资质。


  4.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只能从丙级申请吗?


  答: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应从最低等级专业资质开始申请。但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5.企业可以同时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及事务所资质证书吗?


  答:不可以。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专业资质及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在取得综合资质后需交回专业资质证书。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综合资质及专业资质。


  6.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多个不同级别的工程监理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可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规定,监理企业资质取消原主增项的设定,即企业同时具有的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不再载明在一本证书上,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载明在对应级别的证书上。例如企业现有专业资质情况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电力工程乙级、铁路工程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丙级,那么企业将同时持有甲级(载明房建、机电)、乙级(载明电力、铁路)、丙级(载明市政)三本专业资质证书。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 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与“人次”的概念,如何理解?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 “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如某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那么在计算人次的时候,可以计为2人次。


  8.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9.企业申请由专业乙级晋升专业甲级,是否只需满足申请的专业甲级资质要求?


  答: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需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如:企业现持有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公路工程乙级资质。若企业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达标,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不达标,也不批准其由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晋升为甲级。


  10.企业现已取得综合资质,还需要满足5个专业甲级的资质条件吗?


  答:需要。已取得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在对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应保证满足不少于5个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条件,但不限于申请综合资质时申报的5个专业甲级资质。


  11.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报工程业绩材料?


  答:以下情形需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1)晋升专业甲级资质;


  (2)新设分立、派生分立的企业申请专业甲级资质。


  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指标涉及的“单项工程”是何含义?


  答:指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所签订监理合同的一个委托项目。


  13.企业现有60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有5人兼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请问这种情况符合综合资质条件吗?


  答:不符合。综合资质标准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是指人数要求,企业申报的人员不可重复计算,如作为监理工程师申报,就不能再作为造价工程师申报。


  14.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可用注册造价工程师代替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资格吗?


  答:不可以。综合资质标准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应不少于15人次,且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次;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次。


  15.二级注册建造师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不可以。


  16.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2年”工程业绩,“近2年”如何理解?


  答:“近2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2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2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17.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项目的技术指标如何理解?


  答: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一般是指住宅小区、建筑物群体,一个小区往往由数个建筑物组成,小区建筑面积是指数个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作为工程业绩申报时,需提供所有建筑物的竣工验收材料。


  18.烟囱工程是否可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工程业绩申报?


  答:可以。


  19.企业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和财务报表吗?


  答: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一般不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但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需提供财务报表。


  20.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如可以,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不含建筑事务所、专项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乙级设计资质,或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21.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不可以。只有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才可以直接申请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2.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可以。

监理业绩必须有如下内容

8、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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