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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采购”遇上“供应商不足三家”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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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9-01-15 09:49【

招标采购方式相对于招标采购方式来讲是一类特殊的政府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74号令、财库[2014]214号文等相关规定,目前,在种类上,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在适用条件上,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询价只适用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非招标采购方式由于采购周期短,程序和流程简化,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各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逐年提高,采购人使用非标方式的范围越来越广。然而,操作中经常出现多次公告后合格供应商仍不足3家的情形,给非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操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招标采购

经常出现不足三家情形增加操作难度

目前,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一般情况下,非招标采购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询价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但在工作实践中也经常遇到这种情形:采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以公告形式征集供应商,通过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后,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废标的原因,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特殊情况下,对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如遇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情形时,经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对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和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除此以外,对于其它采用非招标方式通过公告征集,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项目的处理上,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其它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复发布公告,实践中遇到最多的达五六次之多。由于再无其他潜在的供应商应标,导致项目多次废标,不仅给实际操作带来难题,同时也延长了采购周期,给采购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的项目为满足要求不得不四处找相关供应商“陪标”以凑足3家。

监管机构对此也束手无策,对于时限要求紧且经多次公告供应商只有一家的只好继续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继续进行采购活动。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有悖于现行法律法规,无形之中也加大了现有报名供应商的投标成本。

对于不足三家情形的两种处理建议

本文在此结合工作实际,就上述情形的处理谈一些看法。

首先,可以采用随机抽取和专家推荐方式补足三家供应商。

在供应商的征集和不足3家情形的处理上,鉴于公告征集并不是供应商征集唯一途径的实际,一方面可以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相关规定,除采用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外,采购人、代理机构还可以通过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作为征集符合项目要求供应商的其它有效途径,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有鉴于此,建议对经多次公告有效供应商仍不足3家的情形,为弥补数量上的不足,只要能够证明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和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所列的情形,预算合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可以采用后两种供应商征集方式,实行多种征集方式相互融合和互补,通过随机抽取和专家推荐,加上通过公告征集的原有报名供应商,使有效供应商数量达3家以上,确保采购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其次,建议简化报批程序,继续采购或改用单一来源方式。

另一方面,如遇虽经多种措施征集,但由于诸多原因,特别是因预算金额偏小等,报名或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仍不能满足3家的,鉴于采购项目已经多次公告和采用其它法定方式征集,按照现行通行做法,为切实缩短采购周期,规范采购行为,建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人不足3家时的处理方式,只要能够证明相关文件中采购需求和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所列的情形,预算合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公告次数达两次以上的,经确认无异议,即可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具体来讲,只有两家的仍沿用以前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方式进行。只有一家的,因经过多次公告征集,证明符合条件的只有一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可依照《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规定,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也不用再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即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同时,为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也建议将此内容列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作为一项特殊情形予以收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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