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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满劳务报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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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9-08-16 15:41【

评标专家因劳务报酬低不愿意参加评标或者在评标现场要求提高劳务报酬现象在全国比较普遍。虽然各地制定了统一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实际项目中也是按照标准来执行的,但是遇到专家要求提高劳务报酬的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了不影响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往往会忍气吞声,在索要的额外费用可以承受的情况下满足评标专家的要求,专家正是抓住这一点,屡屡违规,采购代理机构的利润空间被压缩,甚至赔本赚吆喝。

让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看看业内人士怎么说。

采购代理机构

案例情况分析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一政府采购(保洁及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五位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长谈评标费用。评标结束后,五位评标专家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支付的评标费和路费不合理(认为金额低),在评标室大吵大闹并扣下代理机构的电脑和评标报告。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时和省评标专家库联系,协商沟通解决办法。评标专家之一的张某代表其他四位评标专家表达了不满意评标费用的诉求,该诉求未得到省评标专家库的支持。

由于五位评标专家的疏忽,导致评标结果错误(评标结果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无法公示),该项目需要复审。在复审环节中,代理机构多次联系五位评标专家沟通复审时间,在联系张某评委时,该评委找各种理由不参加复审,最终复审的评标专家只有四位。为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严肃评标纪律,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据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规定,研究决定:对张某评委扣40分,清退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对其他四位评委分别扣25分、暂停其6个月被抽取资格。

案例思考

存在不良职业道德的评标专家的危害

上述案例中由于评标专家不认真履行评标职责,进而导致评标结果错误,并在该项目复审环节中,其中一位评标专家又以各种理由拒不参加复审,这是造成此次评标专家受到处罚的关键。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评标专家的这种不良行为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招标时间和成本,其拒绝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中的工作,表明其已经完全丧失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应有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是评标专家的义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对于评标专家因不满报酬而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现象,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应按照程序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相关部门应当依程序核实和对相关专家予以严肃处理。但由于监管具有滞后性,在实际评标过程中,遇到评标专家索要不合理报酬的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了不影响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往往会忍气吞声,在索要的额外费用可以承受的情况下满足评标专家的要求。专家正是抓住这一点,屡屡违规。

针对目前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创新评审方式。推行远程评标,由此可避免部分因个别专家和其他专家私下协商而合伙索要高额评标费的现象,确保评标过程评委独立评标。

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明确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效地约束其自由裁量权。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各方主体责任。根据现有的法律和配套的相关法规,对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监督和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的权责予以明确细化。使评标专家违反规定能受到相应的处罚,使各级财政部门监督和处罚有据可依;

二是实行一项目一考核制度。坚持报送评审专家评审情况信息反馈表,可使专家管理上有数据力量支撑,对专家评委出现的不诚信行为及时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三是建立健全评标复审制度。对质疑或者投诉项目评标过程存在问题的,由异地评委对评审过程再审查,确实在评标或谈判过程中有问题的,对该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相应处罚;

四是严格按规定支付评审费。制定合理的评审费支付标准及方式。

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评标现场直播室,通过网上直播系统,招标人代表、纪检监察、监管人员可通过电脑显示屏,查看评标现场情况,当评标专家在评标现场出现影响索要高额评标报酬、拖延评标进度等妨碍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时,纪检监督人员也可即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警示处理,由此可保证评标专家的责任心和工作质量。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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