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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招标公告(黄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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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8-07-06 09:05【

招标编号:冶招【2018】233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冶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依据大冶市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冶财采计备【2018】0211号要求,项目业主为大冶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大冶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大冶总部经济中心

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2.3本招标项目拦标价:约1100万元

2.4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5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的施工,当施工图内容与工程量清单不符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6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1个标段

2.7其他:质量要求: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营业执照。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贰级或贰级以上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机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五年至少已完成一个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或以上的装饰装修业绩及单项合同金额为600万元以上电子与智能化或机电工程类似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为准)(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临时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其他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与电子智能化机电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五大员具备岗位证书;安全员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合格制),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否决。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多于9家时,评标委员会选择投标报价得分高的前9名的有效投标进行详细评审,其他有效投标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大冶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大冶电子交易你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

4.2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8年07月05日至2018年07月12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登录“大冶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招标文件下载。未按规定从“大冶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07月26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登录“大冶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大棋西路二号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17_开标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湖北省政府采购网、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大冶政府网(招投标板块)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大冶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地址:大冶市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139717576780714-87584890714-87698480714-8758831

招标代理机构: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黄石市下陆区青龙山路9号6栋1单元102室

联系人:石工

电话:0714-6399949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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