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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招标代理机构易入的五大雷区

2019年07月08日10:04 

1、过份迁就招标人

因市场竞争,招标代理很多时候不得不屈就于招标人,并且错误的认为,一切标准均按招标人意图,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属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代理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但是必须指出:《民法通则》 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明确规定:

6.1.5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就文件主要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并将沟通过程中针对关键问题的各方观点、结论方案和保留意见(如有)真实记录备案。

针对招标人提出的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专业角度作出合理判断,予以接受或与招标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招标人提出的意见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与委托招标项目特点明显不符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招标人拒绝接受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保留相关记录。

综上所述,招标代理机构在明知代理事项违法时,应当首先告知招标人,必要时告知监管机构,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2、千篇一律

众多代理机构严重忽视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比如只要是代理工程,只会用招标方式采购,只要工程采购项目,只会用所谓的综合评估法,采购的结果业主是否满意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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