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对招标投标行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集中答复,并且答复内容非常详细,涉及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的诸多疑难问题。这些答复对于平息招标投标实践中的争议具有重要的价值。有些答复在业内引起了热议。
其中,第四个问题是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问题是: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对这一答复,仍然有很多讨论。
我的看法,发改委这一答复是源自于国务院法制办《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该“答复”全文如下:
财政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提请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进行立法解释的函》(财办库[2015]2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2015年8月3日
该答复的核心在于,认为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这一观点得到了财政部的认可。2020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库司以财库便函〔2020〕385号《关于政府釆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