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大多数参与者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家,供应商等都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也有一些参与者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暗箱操作,围标串标,严重扰乱了整个招投标正常秩序。为此有必要把这些违规行为公布于众,叫广大参与者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合法的招投标活动处于正常的轨道上来。下面我把一些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一些违规行为做如下汇总和说明。
一、招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
1. 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3. 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
4. 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
5.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6. 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7. 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8.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9. 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