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 | 4月1日起,严禁通过“集中代刷”等弄虚作假行为进出施工现场
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以及开展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对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人员基础信息予以实名登记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施设基础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进行系统化管理。
各镇(街道)按事权下放范围对建筑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