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1、设计变更的确认: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2、现场签证的确认: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处罚酌情而定)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