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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坚决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

2021年08月17日16:43 

8月13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从而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行动,确保该省建筑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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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仅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功能,而且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各地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高度重视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主体,以及质量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遵守建筑材料“先检后用”原则,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把质量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质量管控,不得指定按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采购建筑材料的,应当保证建筑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设计单位设计选用建筑材料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和使用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建筑材料使用追溯机制,确保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进场材料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使用前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检测、验收和报审手续,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对发现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不得使用。严禁“瘦身钢筋”、“违规海砂”等不合格建筑材料用于工程。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对进场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进行旁站见证并作好见证记录。见证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取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试验标准开展检测, 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收取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信息、唯一性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绝收样。对发现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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