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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竣工结算!又一省印发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21年11月19日15:53 

再见,竣工结算!又一省印发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住建部多次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目前为止20多省市自治区跟进发文。(←文章详情)

11月15日,海南省住建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

本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并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市政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适用本办法。

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确定。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的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过程结算文件28天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

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应予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时限内进行。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予计量、计价、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可不予计量、计价、支付,直至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工程款支付和施工过程结算既可各自独立又可有效结合。

需要根据工程量拆分的清单项目,按本节点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的占比计算,施工过程结算的占比总和不得超过100%。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参与占比计算。

凡经发承包双方各自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有关结算资料,不因发承包双方更换现场代表而影响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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