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仅“锁定”项目负责人和总监!不“锁定”其他人员!
日前,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文件原文:
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发展骨干企业。深入实施“建筑强企”培育行动,在资质升级、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以及工程担保与资金筹措、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增强承揽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水利水电、机场港口等工程项目能力。积极推荐骨干企业所承接项目参加省级和国家级工程奖项评选。鼓励骨干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新技术应用研究并申报国家相关科学技术奖项,培育创新团队和科技领军人才。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支持骨干企业参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以及工法编制,申请自主开展初、中级职称评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筹措专项资金,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新迈入1000、800、500、10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分别按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专项资金奖补支持。积极培育光伏建筑一体化、减震隔震、输变电、建筑智能、环保、节能改造等专精特新企业,对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规模超1亿元、增速20%以上的,由企业所得税征收地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补支持。
三、推动企业战略合作。鼓励省内骨干企业与入川大型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高速公路、港口航道、水利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项目业绩予以认可。建立在川大型央企、国有建筑业企业与民营建筑业企业结对联合机制,发挥各自在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优势,增强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拓展能力。推动建筑业企业与各级政府平台公司深度合作,提升企业“投融建营”综合管理能力。鼓励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发挥大型企业的资源优势和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效能,促进产业链协作配套和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提升。支持有条件的市(州)筹建以建筑业骨干企业为主体的“大建工”集团,打造发展共同体。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编制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搭建专业人才服务平台,加强对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研究出台符合行业特点的技能提升政策,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强化专项补助资金撬动作用,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并给予信用激励。经常居住地的建筑产业工人按规定享受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社会医疗保险等城市公共服务。广泛开展技能竞赛,获省级建筑技能竞赛先进个人荣誉的,可优先申报“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工匠”“四川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
五、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建立招投标领域“两书一函”制度,推行“评定分离”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开展招标计划提前发布试点。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按规定对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合同中应约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 政府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规范施工现场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锁定”其他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同一施工单位在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构建以诚信体系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和守法承诺。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的工程价款和其他账款,督促及时支付当事人无争议的工程价款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