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详细评审标准及规定。如果投标人的某一个标段已被确定为中标,则在其他标段的评标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百分比(通常为4%)乘以报价额后,在评标价中扣减此值。
(3)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价格比较一览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已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综合评估法
(1)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优先条件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3)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4)“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做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评标报告的内容及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