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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将工程分包后)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0月19日16:22 

最高法院: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将工程分包后)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将工程分包后)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问题

挂靠施工情形下,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挂靠人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

裁判要点

1. 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将工程分包后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应仅从形式上审查签约主体,还要结合签约时的具体情况及签约后的履行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2. 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均知道并认可对方的身份。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建公司称接受迪旻公司委托,支付该项目涉及的部分款项,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材料中,也加盖中建三局东方公司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项目部印章。本院认为,迪旻公司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但臻加公司有理由相信迪旻公司是在履行与中建公司的施工合同义务有关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迪旻公司以中建公司名义发生民事行为,中建公司应与迪旻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判令中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3.(前案)中建公司将其资质出借给迪旻公司并收取管理费,双方形成挂靠关系,在此情形下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是金花公司与迪旻公司,原审再结合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及对账确定补充协议的内容,判决中建公司不承担责任符合该案事实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

4. 本案审理的是中建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对挂靠人迪旻公司欠付实际施工人臻加公司的工程款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与前案审理的法律关系不同,前案审理的是挂靠施工情形下,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案审理的是挂靠人将工程分包后,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判决中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在前案判决基础上加重中建公司的责任,与前案判决并不冲突。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关于中建公司是否对迪旻公司欠付臻加公司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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