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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资格预审未通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能拒收吗?

2018年10月25日11:01 

某单位一办公设备公开招标项目,因市场上该类供应商数量众多,采购代理机构同采购人商议后,决定实施资格预审。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12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8家通过资格预审。其中,A公司因未按要求提供某项具体证明材料而未通过资格预审(A公司负责人事后称,自身是满足该项目资格预审要求的,只因一份材料在准备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而出现偏差)。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8家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均提交了投标文件。A公司也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编制了投标文件。但A公司在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时,被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拒收。

A公司遂向采购代理机构提起质疑,称87号令第三十三条只规定了两种拒收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情形,即逾期送达和未按规定密封,而资格预审不通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不是87号令拒收投标文件的两种法定情形之一,因此自己的投标文件不应当被拒收。

采购代理机构则认为,A公司未通过前期的资格预审,不具有投标资格,因此不能接收其投标文件。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A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政府采购

问题引出

1.未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是法定拒收情形吗?

2.该如何理解87号令只规定了两种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专家点评

近段时间,在与业界人士就87号令相关条款进行交流探讨时了解到这样一个情况,就是部分一线同行对于87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看法”,认为该条款有漏洞,只规定了两种拒收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情形,即“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的”,而漏掉了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也应当拒收的这种情形,这给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或是采购人拒收资格预审未通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时制造了困惑和潜在风险。实际情况真是这样吗?我们在此做下分析和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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