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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提供上一年财务报告”是否歧视新成立公司?

2019年05月20日10:02 

近日,在某一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状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投标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这一貌似常规的操作竟引起投标人的质疑,赶紧和小编看看投标人“理直气壮”的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每年均有新成立的企业或组织,新成立的企业和组织也无法出具上一年的企业财务报告;目前判断服务质量的标准越来越规范,一般由第三方测评组织或者采购人评估所评估范围不包括企业或组织的成立时间,成立时间的长短也和开展的项目服务质量没有必然的联系。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着力于发展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平台,认为招标文件中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要求具有限制性及倾向性,有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设立初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71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到投标人洋洋洒洒且貌似有理有据的质疑后,很容易慌了手脚。曾有一项目中,投标人质疑提交上一年财务报告后,代理机构便直接修改了招标文关于该条件的内容。但事实上,提交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真的是歧视性的资格要求么?

“提交上一年财务报告”的要求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属于财务状况报告,因此将上年度的财务报表作为门槛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因此,小编认为“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于法有据,并不为歧视性条款。但财务报告既然作为证明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招标人是否可增加其他条件将新成立的公司考虑进来,如:“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类似这样的举措便可减少政府采购中新成立的公司不能参加项目的现象。

附政府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需注意禁止设置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清单一份,可按照此清单核对,避免招标过程受到投标单位质疑,影响项目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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