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某一办公设备招标项目,经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后,所有投标人都顺利进入了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
评分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8家)的投标产品都是某个品牌的产品,存在不同投标人在一个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时提醒评标专家可能存在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况,要仔细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于是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仔细比对鉴别,发现除了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明显的雷同或者错误相同或者混杂等情况,保证金的提交未发现异常。
评标现场无法确定投标人之间是否串通投标,根据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经过评分,A投标人综合得分最高,排名第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所以,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如果推荐中标候选人,却只能推荐A公司一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推荐三家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只能推荐一家,无法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该项目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有8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实际上只有一家投标人,那么投标人不足三家,招标失败。评标专家认为本项目应废标,重新采购。
此时,采购人代表有不同意见,认为如果认定投标人不足三家,按照规定是不能开标的,而不是到评标将要结束了,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再认定投标人不足三家。现在进入评分环节的投标人有8家,不是一家,可以推荐一家中标候选人,A公司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经过讨论,认为推荐一家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接受采购人代表的意见。
针对所有投标人都投标一个品牌产品的问题,评标专家从招标文件的招标货物要求(采购需求)进行了分析,发现只有投标产品的品牌才能完全达到和满足招标货物要求中的多项要求,因此,所有投标人都选择这个品牌的产品来投标就不足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