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动态 政府采购中如何判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政府采购中如何判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2019年02月27日09:04 

问题提出

1、怎样理解“有依法缴税的良好记录”?

2、国税部门是否有义务提供处罚决定的相关资料?

3、什么样的税务处罚和记录算“不良记录”?

4、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下载的资料能作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时的凭据吗?

5、供应商撤回投诉后,财政部门对投诉处理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该如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

基本案情

前不久,某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被质疑(后被投诉)中标供应商有偷税行为,并从网上下载截图,截图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决定书文号为“ⅩⅩ税稽罚”,其违法行为类型为“逃避缴税税款”,其行政罚款内容为“罚款8619元”等信息。

同时,在该中标供应商注册地国税局门户网站上,也有对该中标供应商的处罚决定,称该中标供应商“采取少列收入、实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导致少缴增值税17239.74元(2014年、2015年),该公司上述行为系偷税行为”。该处罚规定不仅追缴了少缴的罚款,还处以合同金额100%的罚款,即罚款17239.74元。

在质疑供应商未得到满意答复后,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为处理好该采购项目的投诉,当地财政部门要求该中标供应商提供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派人到国税部门取证,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中标供应商称处罚决定书遗失了,而这时网上的处罚决定书也撤销了,国税部门出具了一个文不对题的说明,称“是在建工程项目存在抵扣进项税额17239.74元问题,才作出相应8619元的行政处理,没有发现该单位其他违法税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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