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某单位零星维修项目招标采购中,有17家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了响应文件,评标委员会由经济、技术类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1人组成评审小组。但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生了如下系列事件:
事件1:在评委到达开标室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将通讯工具上交统一保管,A评委上交了一部手机,但评审期间却用另一部手机接听了电话。
事件2:因投标家数较多B评委提议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分协商评分。
事件3:在磋商环节,采购人授权评委C提出D企业曾经做过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发表了诱导性的评审言论,且评分中对D企业进行倾向性加分,并压低其他企业得分。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按采购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独立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但本案例中数位评审专家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事件1中,A评委违反了“在进入评标室后应将通讯工具交监管人员保管,并在评审期间不得与外界联系”的评标纪律。
事件2中,B评委违反了财政部87号令关于评标委员会必须独立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是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事件3中,C评委违反了“评审时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的纪律要求。
可见,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协助主管部门规范专家管理,对于可能对评审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偏,确保专家在“规定动作”范围内行使评审权力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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