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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第一候选人什么情形下不能中标?

2018年09月12日16:40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没有特殊理由,采购人应当确定评审报告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那么,评审报告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一定能中标吗?什么情形下,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中标呢?

政府采购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评审报告推荐了A、B、C三家投标人,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中标公告发布后,B公司提出质疑,称A公司因为违规经营已经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A公司投标时提交的“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属于虚假材料,应判定中标无效。采购代理机构经过调查,认为B公司质疑事实成立,报经财政部门,重新组织评审,并确定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对此,A公司也提出了质疑,称正在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事情进行申诉,不影响投标。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已构成事实,属于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具备投标资格。A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认定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其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效力。而且在投标时A公司提交了虚假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定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符合规定,驳回了A公司的投诉。

案例说完了,问题也来了:A公司是评审报告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什么不能中标呢?第一中标候选人什么情形下不能中标呢?

我们知道,《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法活动应当具备六项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显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是没有参与投标资格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应提供相应的材料予以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呢?该条款又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内,在经营活动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提交了“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但其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属于有重大违法记录。很显然,A公司提交的“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属于虚假材料。《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中标、成交无效。因此,A公司尽管排在了第一名,但由于提供了虚假材料,中标结果无效。当A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排在第二名的B公司成为中标人,且采购代理机构改变评审结果、确定B公司中标,报经了财政部门同意是符合规定的。

那么,什么情形下,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中标?

首先,应当明确为什么要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八条也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里的顺序,指的就是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也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由此看来,采购人必须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就是说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必须照做的。

但是,当出现了以下六种情形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中标。

一是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如上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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