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中常见如此经典剧情:冤假错案已尘埃落定,结果似已覆水难收,断头台上刀光闪闪,风萧萧兮易水寒。刀落下一瞬骏马携圣旨赶到,一声拖着长腔的“刀下留人”把剧情逆转,案件交由某大人择期重审。当事人和围观群众相拥而泣,叩地大呼圣上万岁万岁万万岁。
在政府采购中,废标如同判了所有投标人“死刑”,但是评审存在错误的可能性,按照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规定,投诉人可以对“冤假错案”提起质疑和投诉,“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很好,还有得救。不过问题也来了,这波政采中的“刀下留人”应该如何操作?94号令的规定不像电视剧里交待的那么清楚,是让原来的王大人重新审理此案,还是新换一个李大人?
废标从何而来?
寻根溯源,我们有必要去看看什么引起废标。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触发招标中的废标共4类情形: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