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一个执法执勤用车采购公开招标项目,A公司中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了中标公告。交货期要求:投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35日内一次全部交清或以采购方通知单为准。
由于此次执法执勤用车是特种专业用车,在颜色以及部分配置上的需求不同于普通消费市场,需要一定的生产周期,为了不耽误交车时间,A公司在中标公告发出后就与采购单位进行了电话沟通,确定了颜色,得到了采购单位可以进行生产的答复后,A公司就对车辆进行了排产。
快到35日时,A公司跟采购单位沟通,签订合同以及交车事宜,但采购单位以领导出差等原因推后,一直到6个月后,采购单位以资金被冻结为理由,说还不能签合同,也不能交车。采购单位认为“我们没有签订合同,A公司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就生产了车辆,责任由A公司自负。”现在距离发布中标公告已有12个月了,采购单位一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和A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为采购单位特意生产的这批执法执勤车也一直存放在公司库房里。招标代理费金额不少,A公司已给采购代理机构。
问题引出
1.中标公告已发出,采购合同未签,收取代理费是否合理?
2.采购单位通过各种理由拖着不签合同,中标供应商应该怎么办?
3.采购人拒签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专家点评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政府采购业内的资深专家、评标专家、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