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1.不能因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而取消中标、成交资格。
2.废标、投标无效、中标无效及中标结果无效,发生环节不同、对象不同、法律适用不同。
3.如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因故取消,采购人可以从推荐的候选人中按得分高低排序递补,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案情概述: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采购会议视频系统。采购结果公布后,采购人提出,第一中标人的产品技术参数上存在偏差,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要求废标,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由第二中标人中标。
监管部门受理后,根据采购人的强烈要求,组织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通过多种方法认真进行调查,包括查阅现场记录,调看现场录相,向原厂商发函要求提供技术参数证明,向评审专家调查取证等。
经查,该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在个别技术参数上确实有偏差,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已经发现,并经现场研究,认为不是实质性条款,不是主要技术参数,不影响使用,可不作为负偏离。在评审时,专家均予以扣分处理。中标供应商承认,具体经办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发生粘贴错误,有个别指标出现负偏离,也有一些指标是正偏离。供应商承认错误,表示愿意积极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可采取补救措施,在原报价不变的情况下,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履行合同;如果决定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将认真吸取教训。代理机构多次与采购人沟通,提出解决方案,但采购人不同意。采购人提出,供应商的行为严重违法,要求监管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坚持要求废标,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点评分析:
该案例中存在以下几个需要分析和厘清的问题:一是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能否取消中标成交资格?二是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三是该项目可否废标?四是如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可否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