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环节是整个采购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评审质量直接影响着采购项目的质量,关系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实际项目中,存在各类奇葩问题的专家,有“专业不专型”、“无理取闹型”等等。但有一类专家,小编给这类专家起名叫做“害群之马”型的,你可能也遇到过,请看案例。
案例
N是某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一位评审专家,前几年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整合后,在省本级的评审项目中也时常见到他的身影。来到省一级的项目担任评审任务,他本应该在荣幸中更加严谨,但其却将之前在市里评审的一套“恶习”带了过来。由于市里面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集中采购职能,评审项目的组织、程序、复核等工作全部由评审专家操控,这就给某些有私心的专家留下了“空子”。某些所谓的评审专家,只要看到项目中有稍许瑕疵,便嚷嚷着“废标”(废标后的劳务费照拿)。采购代理机构都是社会中介机构,他们连评审室的门都不能进,但项目废标或项目完成时,他们需要给评审专家发劳务费。
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则不一样,凡是集中采购项目,均由集中采购机构进场组织操作,从开标、评标到标后质疑,集中采购机构都处于重要地位,每个程序的落实就位,不能由评审专家胡乱作为,而是由集中采购机构项目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流程一步步往下走。没有法律支撑作依据,项目不能说废就废。
前不久一个设备采购项目,N参与了评审。在审查投标文件的资格时,发现一家投标人的社保只交了6个人的。这位N专家煞有介事地说,这个投标人的社保有问题,为什么一个注册资金上百万元的公司,只有区区几个人交社保?这不符合常理。当看到另一家公司的社保情况只有一张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交纳证明时,又大言不惭地说应当判定为不合格。经他一咋乎,一些评审专家成了“墙头草”,纷纷赞成N的意见。好端端的项目眼看就要被废掉。
作为项目主持人,笔者正声告诉各位专家:财库198号文已经清楚说明,项目评审时不可以改变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标准、程序和方法,现在投标人都具备投标的资格条件,评审专家不能主观认为不具备,否则不仅要受到投标人的质疑投诉,还要被监管部门追究责任。
经过一番言辞凿凿的较量,N专家偃旗息鼓了。像N这样的评审专家,可能在某地方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并不少见,会影响整个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管理。
处理建议
那么,遇到N这样的评审专家,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