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某单位采购通行证印制服务的项目中,一供应商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共有4项,其中一项指出,中标公司A与采购人、集采机构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参与投标。
对此,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关于上述投诉事项,经审查,仅依据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不能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另外,其他三项投诉内容经查也事实依据不足。
最后,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当时还是应用的2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投诉。
分析
针对上述案件,有人提出,供应商同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种情况该作何处理?
对此,我们先来看一看,供应商具备哪些条件会“被拒参赛”?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