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平台中关于“投标人财务报告中实收资本为零,被要求废标”的一个案例,引发了业内讨论。
“某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完毕,进入评标环节,专家以投标人财务报告中实收资本为零为由判定投标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要求废标。这样做合理吗?”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提出这样的疑问。
观点一:零元实收资本的公司中标是对政府采购项目不负责
“零元实收资本的公司如何保证中标后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某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表示,实收资本又称实缴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
实收资本为零的企业不能保证公司正常运转、经营。让这样的企业中标是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不负责任。
同时,上述项目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评审专家不能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复查。
他认为,评标委员会是为政府采购能够依法、依规、客观合理进行有偿服务的,专家具备专业技能,评标委员会的结论是有说服力的。
“如果是无效标,我觉得专家的做法是对的。”同上述项目负责人持相似观点的还有江苏方园项目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