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里面,实质性要求是一个出现频率较高的概念,是每个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明确的事项。那么,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是什么呢?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事项?应当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规定?这是每一个政府采购从业者,不管是负责监管,还是负责执行,都应当研究明白的。
何谓实质性要求?
如何理解实质性要求?首先,一定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核心利益的集中体现;其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核心利益,一定具有除项目本身需求的外延性,既能够按照采购人的意思自治顺利实现采购目标的附加要求和规定,又需要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效益的内容事项;第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一定是采购文件明确规定的。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在采购文件之外,设置体现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并作为政府采购各方都要遵守的规定和要求,因为这是违背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的。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保证采购活动效益和采购项目质量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必须响应和满足的各项规定条款的总称。
实质性要求有何效力?
政府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采用特殊标识或直接写明“实质性要求/实质性条款”等进行明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臆测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实践中,有些评审专家超出采购文件明示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范围,作为评定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依据,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违规的。如果采购文件把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没有作为实质性要求,可能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受损的,应认为采购文件具有重大缺陷,按有关规定处理,但评审专家也不能擅自定义实质性要求直接进行评审。
实质性要求应包含哪些内容?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应当包括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以下简称“采购预算”)、保证金、报价、语言、授权、竞标有效期、知识产权、保障公平竞争、合同分包、禁止转包、竞标纪律、重要文书格式等保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和采购项目有效实施以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条款,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必须响应和满足的规定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需要事前确定的不可协商变更的规定条款,以及其他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或者供应商必须响应和满足的规定条款等。
提实质性要求抓住十五个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