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据悉,该通知的印发旨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征求意见稿》发出后,有人赞成,有人反对。
对供应商来说肯定是利好,有助于减轻其资金占用负担,且简化了投标程序。
对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来说,影响较大,一是担心招标的风险,尤其是在投标人诚信体系还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二是取消保证金可能还会涉及到经济利益。
尽管如此,但小编感觉取消投标保证金估计是没得商量了!
在浙江省财政厅出台征求意见之前,浙江省义乌市已经全面取消了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2018年7月,义乌市局对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项目,试点运行“免收投标保证金”制度。2019年3月20日起,义乌市全面取消了政府采购领域所有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度。
不仅仅是浙江,早在去年12月,湖北财政厅就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